詳細概況
 
     
 

私人基金

    雖然這種新的法律概念被巴拿馬作爲離岸業務所採用,然其原始的概念早已在拉丁法國家廣泛使用。私人基金是法人實體,通過基金創立人對其財產有目的財產捐贈,達到創立人同財產分離的目的。

    傳統上,自私人基金的概念從中世紀產生以來,它一直被用於保護慈善利益。很多國家承認及許可公共基金。公共基金為非盈利組織,服務於社會。一般來説,創立及運作公共基金必須依照嚴格的程序並受到監管。通常所說的“傳統基金”不可以進行商業活動或與盈利有關的活動。

    1926年1月20日,列支敦士登公國頒佈了公司法,它提出了“家庭基金”(爲了一個或多個家庭中成員的私人利益)和“混合基金”(不僅為家庭的利益也為第三方或某些組織的利益)的商業組織形式。

    巴拿馬共和國從列支敦士登公國的法中得到靈感,吸收了歐洲模式,創造了一個更具靈活性和現代化概念的“私人基金”,它在國際財產計劃上顯示出明顯地優勢並可進行商業交易。

    “私人基金”的創立依以下程序:一個人或多個自然人或法人(創立人)正式通過“基金章程”,其中各方同意交納資金,為一個或多個“受益人”利益由“基金委員會”管理。“基金委員會”可以或不必受“保護人”監管。

    私人基金是信托及離岸公司的組合體。總體來説,私人基金與信托一樣的具有如下成份:它是一個特殊的法律實體;創立者的資產轉渡或捐贈與基金;私人基金可被取消;通過遺囑委託一個人可在生前或死後設立基金;它一般為創立者的親屬利益而成立,目的是進行財產的運作、保存、管理和投資;它為財產所有權的保密及獲取財政利益而設。私人基金與信托基金的不同之處在於私人基金不同於信托,它是自己財產的擁有者。“私人基金委員會”的作用是董事會與“受托人”的合成。私人基金會在公共註冊處註冊,並像離岸公司一樣交納150美元(US$150)的特許權稅。

    管轄私人基金的巴拿馬1995年6月12日第25號法及1995年8月8日頒佈的執行細則第417號詳細地規定了基金如何成立及運作。它創建了公共註冊處私人基金的章節並規定了此類基金註冊的章程修正及取消。

    私人基金的規則可應客戶要求不在公共註冊處註冊,這些規則包括受益人的指定及基金財產的分配方式。

我們應客戶要求可提供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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