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港投資( 開辦/參與業務 )入境計劃
申請資格 來港投資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
•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 ,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 • 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 ,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 ,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以及 • 申請人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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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項 入 境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 |
持 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護 照 而 居 於 海 外 的 中 國 公 民 , 並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可 申 請 來 港 投 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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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 |
a. 申 請 人 已 在 海 外 擁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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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阿 富 汗 、 亞 爾 巴 尼 亞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撾 、 朝 鮮 、 尼 泊 爾 及 越 南 的 國 民 。 |
b. 申 請 人 在 緊 接 申 請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於 一 年 ( 「 海 外 」 是 指 中 國 內 地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香 港 特 區 以 外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 , 而 且 申 請 是 從 海 外 遞 交 。 |
受養人 保證人如屬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 即享有入境權或可無條件逗留的人士),其下列受養人可申請來港居留: •其配偶 ; •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 ; 以及 •其年齡在60歲或以上的父母 。
保證人如屬獲准來港就業(以專業人士、開辦/參與業務的投資者或受訓人士的身份 )、就讀( 獲准來港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或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或優秀人才入境計畫來港的人士 ,其下列受養人可申請來港居留: •其配偶 ;以及 •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 。
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 • 申請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 • 申請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 ;以及 • 保證人能夠把受養人在港的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準以上,並為他/她提供適當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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