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港投資
 
     
 
來港投資( 開辦/參與業務 )入境計劃
申請資格
來港投資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
•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 ,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
• 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 ,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 ,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以及
• 申請人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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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受養人
保證人如屬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 即享有入境權或可無條件逗留的人士),其下列受養人可申請來港居留:
•其配偶 ;
•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 ; 以及
•其年齡在60歲或以上的父母 。

保證人如屬獲准來港就業(以專業人士、開辦/參與業務的投資者或受訓人士的身份 )、就讀( 獲准來港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或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或優秀人才入境計畫來港的人士 ,其下列受養人可申請來港居留:
•其配偶 ;以及
•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 。
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
• 申請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
• 申請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 ;以及
• 保證人能夠把受養人在港的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準以上,並為他/她提供適當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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