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港投资( 开办/参与业务 )入境计划
申请资格 来港投资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
•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 ,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 •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 ,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 ,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以及 • 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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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项 入 境 安 排 并 不 适 用 于 : |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而 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 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可 申 请 来 港 投 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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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内 地 的 中 国 居 民 ; |
a. 申 请 人 已 在 海 外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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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阿 富 汗 、 亚 尔 巴 尼 亚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挝 、 朝 鲜 、 尼 泊 尔 及 越 南 的 国 民 。 |
b. 申 请 人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 「 海 外 」 是 指 中 国 内 地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香 港 特 区 以 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 , 而 且 申 请 是 从 海 外 递 交 。 | 受养人 保证人如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 即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的人士),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其配偶 ; •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 ; 以及 •其年龄在60岁或以上的父母 。
保证人如属获准来港就业(以专业人士、开办/参与业务的投资者或受训人士的身份 )、就读( 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或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 ,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其配偶 ;以及 •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 。
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 • 申请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 申请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 ;以及 • 保证人能够把受养人在港的生活条件维持在基本水平以上,并为他/她提供适当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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